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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小三”10万 律师替妻子讨要成功
丈夫赠“小三”10万 律师替妻子讨要成功
案情简介:
王女士现年46岁,原籍四川,在太原工作,经人介绍,王女士与太原男子李先生相识结婚。两年后儿子出生,因李先生头脑灵活,人缘很好,后来干起了包工头。10多年打拼下来,李先生夫妇太原买下了一套商品房。
2002年初,王女士称她与丈夫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两人经常为琐事吵闹。后来,丈夫竟与有业务往来的离婚异性女子张女士同居并生育一女。为此,李先生瞒着王女士,将家里的10万元赠送给了张女士。事后,王女士多次找张女士追讨,但张女士拒不认账。期间,丈夫李先生也多次向王女士提出离婚。去年,王女士在委托山西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张云及其情人张女士一起告到法院,向张女士追讨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了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被告张女士与李先生均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调解不成。
庭审中,张女士承认其与李先生同居期间生育一个女儿,现在由原告与李先生共同抚养。为此,原告还进行过亲子鉴定。对此,张女士辩称,这10万元是原告与李先生共同赠送给她所生小孩的生活补助费,不同意返还原告此款。
随后,法庭调取了一份证据,这是张女士向李先生出具的收条。上面写明:“我张**生活困难,身体状况不好,李**自愿一次性赠送生活补助费10万元。今后我不会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李先生对我本人进行补偿,双方的关系彻底一次性了断。”
而李先生在法庭也辩称,被告所述属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赠与行为无效
对此,张女士并没向法庭提交出赠与行为是得到王女士同意的证明,而无证据表明是李先生和原告共同意识的表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先生在与张女士同居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给付张女士,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严重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故李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张女士因李先生无效行为而取得的财产,王女士要求返还,法院给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赠与被告张女士的10万元行为无效,由被告张女士返还原告王女士10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李先生是有妇之夫,仍与被告张女士在较长时间里保持同居关系,这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
律师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在民事活动中,我们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也属无效。因此,当事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