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_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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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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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7/02/17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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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主体: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某通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静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CallThink呼叫中心系统V4.0合同书》,双方对设备购买、提供服务、合同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2013年5月28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拖欠原告合同款项55200元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代理意见:

    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显示,被告并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收到原告任何关于该债权的主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原告已经丧失了法院对期债权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所以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动的实现债权,否则将会失去法律对该债权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被告提出该债权主张,其已经失去了法律对其的保护。所以请求法庭在已经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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